商標信息糾錯國際條約的相關規(guī)定
2022-06-21 14:18:21
& gt《商標法律條約》摘錄(1996年8月1日生效)
第十二條錯誤的糾正
(1)[更正登記中的錯誤]
(a)各締約方應同意,注冊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應請求更正遞交給商標局的申請或其他請求中的錯誤,以及商標注冊簿和/或商標局任何公告中反映的錯誤,以署名信件的方式提出。該信函指出了相關的登記號、需要更正的錯誤和需要做出的更正。關于更正請求的提交形式,在下列情況下,任何締約方不得拒絕該請求:
(1)以書面形式提交的更正請求,在不違反(c)項的前提下,采用等同于《實施細則》中規(guī)定的書的形式;
(2)如果請求以傳真方式發(fā)送給商標局,并且在不違反(c)項的前提下,通過這種傳輸方式產生的紙質副本等同于第(1)項所指的請求。
(b)任何締約方均可要求在請求中注明:
(一)注冊持有人的名稱和地址;
(2)如果注冊持有人有代理人,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3)如果注冊持有人有聯系地址,其聯系地址。
(c)任何締約方均可要求以其商標局接受的一種語言或其接受的幾種語言之一書寫。
(d)任何締約方均可請求向其商標局繳納更正請求費。
(e)如果更正涉及同一個人的幾項注冊,如果所有注冊中的錯誤都相同,要進行的更正也相同,并且所有相關注冊的注冊號都在請求中指明,則只能提交一項請求。
(2 )[更正申請中的錯誤]第(1)款在細節(jié)上作必要修改后,應適用于一份或多份申請中的錯誤或一份或多份申請和一項或多項注冊中的錯誤。但是,相關申請的申請?zhí)栁垂蓟蛘呱暾埲嘶蛘咂浯砣瞬恢涝撋暾執(zhí)柕?,更正請求應當按照《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補充說明該申請。
(3)[其他禁止的要求]除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要求外,任何締約方不得要求本條所指的要求必須符合其他要求。
(4)[證據]如果商標局對要求更正的被指控的錯誤是否確實是錯誤有合理懷疑,任何締約方均可要求向其商標局提供證據。
(五)【商標局的錯誤】締約方商標局在其職權范圍內自行更正錯誤,或者被要求更正錯誤,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6)任何締約方均無義務將第(1)款、第(2)款和第(5)款適用于其法律不能糾正的錯誤。
上一篇:關于注冊商標保護期和起始日期的規(guī)定
下一篇:標題《商標注冊證》